必一运动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新闻资讯     |      2024-05-22 21:04

  必一运动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4年5月21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30日以公告的方式发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593,8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2414%。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2024年5月14日下午深交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必一运动。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0,556,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94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7,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0%;无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35,4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9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彩男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50,59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34,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0,59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34,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弃权0股(其中必一运动,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0,59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必一运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34,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0,59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34,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0,59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34,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0,59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34,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0,59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34,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弃权0股(其中必一运动,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0,59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34,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0,59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34,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50,59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34,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64%;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064%;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50,59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34,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必一运动。

  同意50,592,9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2%;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734,5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76%;反对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